针对以避税为目的企业的系列新法操作规程将出台,注册海外公司

  国税总局目前正在着手制定一揽子新法的操作规程,来专门针对以避税为目的的内外资企业。

  1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反避税处处长贺连堂在“2008中国税务大会”上透露了上述消息。

  针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施行,国税总局显然做了有步骤的安排。国税总局国际税务司已向86个协定国税务主管当局建议,修改双方税收协定的相关条款。

  “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居民纳税人的原则,实际管理地在中国的上市红筹公司和在开曼、维京群岛和百慕大等地成立的离岸公司有可能被认定为中国居民纳税人企业。”德勤税务合伙人林绥对记者表示。

  不过来自中国税务协会的一位专家对记者表示,“目前因为具体的配套措施还没有出来,关于红筹和离岸公司征收所得税目前是否征收还不确定,上海注册香港公司。”

  何为居民企业?

  国税总局建议修改的条款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税种范围的名称上,从原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变更为“企业所得税”;另外,原有的“纳税居民”判定标准中的“总机构”一词将被“成立地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取代。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变化。”德勤华北区税务合伙人张宝云女士对记者说。

  上述改变源于2008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该法案取代了原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旧有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因之得以合并。

  正是在《企业所得税法》第一章第二条中做出了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纳税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被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两类。

  其中,所谓的“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2007年12月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而在旧有的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当中,注册地是确定居民企业的唯一标准。

  对此,德勤华北区税务合伙人张宝云女士提醒记者注意,这一变化意味着,新法实施之后,符合上述表述的机构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网友解答



是呀,越来越不好做了我看

反正就当赌一回了,毕竟没有办法知道将来的事情,尽人事,听天命了呢
还是感谢LZ信息的及时分享,呵呵
拿用得最多的香港来说,全面的协定实施已经从07年度就开始了,大家还不是不知不觉一年都过了,但是以后的操作,对于境外公司的管理肯定是越来越严谨,现在是需要查AR1,BR,以后可能就是AUDIT,所以各位还是要规范些操作.
5555555555,新所的税法出来时,我就觉得有点不对劲哦

不知道以后离岸帐户面临什么命运?不过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希望这个对策早点出来.

美?公司注?後能否修改章程及其它文件?

注?一?品牌公司需要多少??

???地公民怎?在香港注?公司-

如果在香港注?公司,是否可以?公司???在??的?

香港公司可以在??注?商???